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4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舜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328918J。
法定代表人:王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广场北路淮河新城**售楼部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65061417。
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许亚宝,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洁,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松,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见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民生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创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上海创见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34523.45元;2.判令民生置业公司在拖欠的工程款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确认对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634523.45元。事实与理由:***与上海创见公司于2014年3月16日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约定由***承包淮河新城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民生置业公司系案涉工程的总发包方。***施工完成后,于2016年11月20日与上海创见公司对该工程工程量进行核算,双方确认淮河新城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已完工并交付使用,维修款为634523.45元。然而上海创见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民生置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海创见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民生置业公司辩称,第一,认可***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第二,对***主张的金额不予认可。根据管理人向上海创见公司发出的《债权确认通知书》,上海创见公司就涉案工程在民生置业公司破产案件中享有的债权额为634523.48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结算数额为民生置业公司与上海创见公司之间的结算结论。***作为个人挂靠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根据行业惯例会产生一定的挂靠费用,而在承包协议中未进行约定,不排除通过在工程款中扣减的方式履行,***提交的2016年11月20日与上海创见公司之间的工程确认单不能作为确认双方之间付款金额的证明。第三,民生置业公司作为已被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的企业,清偿债权需要依照破产法的规定以特定顺序清偿,而上海创见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为普通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根据管理人对民生置业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进行的期初审计结论,民生置业公司至破产裁定日资不抵债金额为161465.46万元。目前民生置业公司的资产虽尚未完全变现,但可以预计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较低。综上,请求依法判决,维护民生置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民生置业公司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具体证据名称详见附件)。其他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6日,上海创见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主要约定事项如下:“鉴于:1.甲方承接了民生置业公司投资建设的淮河新城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地点,地点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乙方愿意承包该工程,完成全部承包任务。关于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1.承包期间,乙方全面负责该工程项目的施工事宜,负责该工程项目的质量、工程进度、人员管理、材料管理等一切事宜。2.乙方自筹资金,对承包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在承包经营过程中盈亏风险自负。3.乙方负责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的办理、催收,甲方予以配合。4.建设单位所付工程款直接支付至乙方账户,付款所需开具发票费用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处加盖“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维修工程项目专用章”,代表人签字签字:韩光,乙方签字:***。
协议签订后,***实施上述工程。2016年11月20日,上海创见公司与***签订工程确认单,载明“***:淮河新城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业已完工交付使用、结算完毕,经核算,截止目前未结维修款634523.48元,请你方予以确认。”项目部盖章处加盖“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方维修工程项目专用章”,经办人签字:韩光,接收人签字:***。
2017年5月8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皖04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民生置业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17)皖04破1号决定书,制定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7年7月3日,民生置业公司管理人就上海创见公司申报债权进行确认,债权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2014年7月至2016年10月,申报人作为第三方维修单位结算确认634523.48元无误。现确认贵公司债权为5038054.57元。”
***以上海创见公司欠付维修款,民生置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主张上海创见公司支付工程款634523.48元应否予以支持;二、***请求确认对民生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634523.48元应否予以支持。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一、***主张上海创见公司支付工程款634523.48元应否予以支持问题。本院认为,本案中,***承建案涉淮河新城项目第三方维修工程,其作为个人并无相应维修工程资质,***与上海创见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应属无效。该协议虽无效,但涉案工程已交付使用,双方经核算确认未结维修款为634523.48元,故对***主张上海创见公司支付维修款634523.4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请求确认对民生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634523.48元应否予以支持问题。本院认为,上海创见公司向民生置业公司申报债权后,管理人已对涉案金额债权予以确认,确认第三方维修单位结算634523.48元。民生置业公司在庭审中亦认可***实际施工涉案第三方维修工程,故对***请求确认对民生置业公司享有破产债权634523.48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成立。上海创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应诉答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次性支付维修款634523.48元;
二、确认在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范围内,***对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享有上述第一项的破产债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45元,由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淮南民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晨
审 判 员  魏 宁
审 判 员  陈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德彪
书记员代  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附原告***提交证据:
证据一,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协议书;
证据二,工程量确认单;
证据三,银行明细;
证据四,民生置业公司和上海创见公司协议书复印件;
证据五,债权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