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305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青浦区公园路99号舜浦大厦7层E区73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328918J。
法定代表人:王云。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县。
被执行人:朱结束,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与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结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其一直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法处置。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本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21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杨 青
审判员  甘 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戴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