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91执30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3532843528,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49号江苏机械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新。

委托代理人:许凤勤,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旭,江苏国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328918J,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028号2号楼207。

法定代表人:王云。

申请执行人南京擎邦恒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擎邦恒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创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的(2020)苏0191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上海创见公司应支付南京擎邦恒公司货款57285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支付27285元;负担案件诉讼费616元、保全费600元,合计1216元;如上海创见公司有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以上款项,南京擎邦恒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加付利息(以57285.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5月17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南京擎邦恒公司以上海创见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9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反馈被执行人一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86475.04元、一交通银行账户存款356198.36元、三建设银行账户存款4928.74元、301735.56元、4928.74元,上述账户均已他案在先冻结。除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已有被执行案件且存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

二、2021年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限期履行法律义务,并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到庭接受调查、申报财产。

三、2021年3月25日,本院委托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财产信息。

四、2021年3月11日、4月22日,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再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反馈与首次查询一致。

五、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均已知晓,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如有新的财产线索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综上,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但债权的实现要以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为前提。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但已被他案在先冻结。除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91民初1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伟

审 判 员  王庆辉

审 判 员  马 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吉航

书 记 员  何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