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民申3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袁琰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英。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5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第一,***与好美家公司虽结清工程款,但前提是好美家公司施工队队长留下了“地漏问题终身保修”的承诺,结清工程不能视为工程竣工验收;第二,***根据合同约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9月6日期间均未入住系争房屋,之后系因为地漏返工、工程验收无望才搬回涉案房屋,***要求20个月工程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实属合理;第三,***在施工尚未结束前就已向好美家公司进行质量投诉,该装修工程施工逾期且至今未进行竣工质量验收,其从未中断对好美家公司违约赔偿的主张,好美家公司故意拖延,不能构成对时效抗辩;第四,就原审认定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从未参与过协议协商,不知协议内容,该补偿协议款数额同瓷砖维修垫付款完全一致,协议内容不是***真实意思表达且显失公平,该补偿协议无效;***亦从未领取过人民币2,000元的补偿款,该补偿款领取凭证也从未在法庭上质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好美家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的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好美家公司通知***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移交手续并由***付清全部价款;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有权拒收,好美家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本案中,系争工程于2014年12月完工,***亦于同年12月31日结清了工程款,且在之后实际入住了系争房屋;***称其未中断过与好美家公司交涉逾期完工及逾期验收违约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据此认定***关于逾期完工和逾期验收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超过诉讼时效,该认定并无不当。2017年1月,***与好美家公司签订《补偿协议》一份,***领取相应的补偿款,现***主张该补偿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其领取的钱款为瓷砖垫付款,但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据此,***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洁
审判员 李 烨
审判员 陈卓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