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5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鲁宁。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9民初28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坚持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未去过好美家公司,更未领取过所谓好美家公司的补偿款。2017年1月25日,***按约前往好美家公司领取瓷砖材料和淋浴房拆装人工费的垫付款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当时郑伟总经理和维修部唐晓英均不在公司,直至***领款离去,也未见到郑总和唐晓英,当天并无签订补偿协议。所谓的《补偿协议》***并不知情,***也未签订过《补偿协议》,根本不知2,000元补偿款是怎么回事。***诉请二审法院对该《补偿协议》作笔迹和印章的痕迹鉴定,以辨真伪。好美家公司对主卧室门面墙的装饰作业属于擅自施工,侵权违约。装饰合同条约中并无不符合消费者自身意愿的擅自施工却仍符合有关施工规定的条文,好美家公司也未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证据。好美家公司地漏施工失误,造成下水隐蔽工程的质量事故,侵权违约。质量事故使得隐蔽工程地漏下水管道设施遭到不可逆的损毁(包括设施外观和设施的使用年限),必然影响日后使用,而极薄变形的塑料喇叭口极易老化开裂,一旦发生渗漏,势必引发楼下住户诉讼纠纷,后患无穷。正是由于好美家公司对地漏下水管道施工的失误,造成了下水管口低于地表的质量事故。好美家公司质检部对地漏施工失误造成的质量事故,有“维修困难”的书面《反馈意见报告》。***要求好美家公司提供该份质检报告并提供对墙体擅自施工和地漏施工失误两项违规施工仍符合有关施工规定的证据。***从未领取过所谓的2,000元补偿款,也未签订过《补偿协议》。所谓的《补偿协议》不真实,不合法,不是***真实意思表达,《补偿协议》无效。***付清工程尾款是有前提的,付清尾款之前,好美家公司施工队长朱长余立下承诺保证地漏下水隐蔽工程终身保(维)修。***在好美家公司的保证下,才付清765元工程尾款。甲方付清尾款决不代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必须要有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事实。***在2016年9月6日之前从未入住过系争房屋,***有国家水、电、煤公司提供的消费单据为证。***质量投诉之始,首当其冲的就是双方对工程延期三个月施工的合同违约赔偿交涉。2014年12月31日,***按通知交清尾款这件事,也足以说明存在好美家公司施工延期三个月的事实,好美家公司侵权违约,完全损害了***的合法权益。***当时就明确主张:好美家公司需对装饰施工延期三个月的合同违约作出赔偿。从2014年9月质量投诉伊始,至2016年11月瓷砖维修,再至2018年8月递交民事诉讼的诉状,***对3个月的逾期施工违约和逾期竣工验收违约的赔偿主张从未间断。在***一再质量投诉之下,郑伟总经理在2017年1月4日署名的《责任承诺》中自愿承诺对墙体和地漏下水隐蔽工程各保修十年,充分表明好美家公司认定墙体和地漏两项施工违规,造成***装修损害的情况属实,这完全可以认定为好美家公司侵权违约的证据。好美家公司对地漏设施施工失误,留下了隐蔽工程渗漏水的隐患。***坚决诉请二审法院对地漏隐蔽工程做施工质量鉴定,以确定好美家公司合同侵权违约的责任。
好美家公司未作辩称。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好美家公司支付逾期3个月施工作业的违约金4,131元;2.判令好美家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验收20个月的违约金27,540元;3.判令好美家公司赔偿擅自用石膏板条制作主卧室门洞面墙的损失15,000元;4.判令好美家公司对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卫生间、淋浴房、阳台三处地漏返工重做并赔偿因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地漏下水管道结构损毁的财物损失1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29日,***与好美家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由好美家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34,904元;工期为60天,自2014年7月30日开工,至2014年9月30日竣工;合同签订当日支付24,195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5,355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4,590元,验收通过当天支付765元;工程竣工后,好美家公司应通知***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有权拒收,好美家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付清工程尾款后,好美家公司向***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贰年,好美家公司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因好美家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好美家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好美家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好美家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好美家公司应赔偿给***45.90元;好美家公司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或共用管线和设施,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由好美家公司负责并承担责任。双方最终结算的工程款金额为36,552元,此款***于2014年12月31日付清。
2017年1月24日好美家公司支付***2,000元,单据显示用途为客户补偿,付款形式为现金。2017年1月25日,***、好美家公司签订《补偿协议》,载明:“位于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客户***(合同号GJ140055)整套装修业务由好美家共江店在2014年7月30日承接,于2014年12月竣工。1.主卧室门洞施工队以石膏板细木工板龙骨封墙符合有关施工规定;2.卫生间、冲淋房、阳台共三个地漏下水管口由于种种原因低于地表,只得通过转接头将下水管口升高连接到地面也符合有关施工规定;3.卫生间、阳台墙砖开裂(大约十几片),维修时又发生损耗,实际用墙砖三十几片。以上两项内容不影响正常使用,第三项因在保修期内,公司负责解决此事。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一次性补偿客户2,000元,由好美家工程维修基金支出,今后的维修由客户自行解决(原约定的承诺除外)。”
一审法院认为,***、好美家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及补偿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对于***主张的逾期完工及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工期系至2014年9月30日,实际于2014年12月完工,但***已于2014年12月31日与好美家公司结清工程款,后又实际入住系争房屋,且***直至起诉前未向好美家公司主张过逾期完工及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故***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主张的擅自用石膏板条制作主卧室门洞面墙造成的损失及地漏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失,***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确因此而遭受损失,且***、好美家公司双方曾因此达成补偿协议,***已取得补偿款,***主张的损失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一、对***要求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3个月施工作业违约金4,131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要求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竣工验收20个月违约金27,54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对***要求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擅自用石膏板条制作主卧室门洞面墙损失1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对***要求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卫生间、淋浴房、阳台三处地漏返工重做并赔偿因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地漏下水管道结构损毁财物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后,好美家公司应通知***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装饰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有权拒收,好美家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涉案工程实际于2014年12月完工,***亦于2014年12月31日与好美家公司结清工程款,且实际入住系争房屋,直至起诉前,***未向好美家公司主张过逾期完工及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妥;2017年1月25日,***、好美家公司签订《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现***主张《补偿协议》无效以及领取的2,000元系材料款,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78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海邑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徐 庆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黎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