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本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鲁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5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0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全部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好美家公司与***就本市瞿溪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签订了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后,遂将装修工程转包给了个人万锦华,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于好美家公司的失误,造成小房间尺寸不对,原有睡床只能丢弃,另行购床损失达到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800元;厨房瓷砖开裂,重新找人维修包管,花费960元;煤气热水器多安装出来的热水管无法改装,只好安装了三角阀,导致存在喷水等潜在隐患,且***为此支出465元。另外,好美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擅自锯断S管。以上损失均是实际存在的,应由好美家公司全部赔偿。在整个装修过程中,好美家公司未尽管理之责,洪姓质检员一共来过四次,主要就是将验收单让***签字催款,没有起到监管作用。因此,好美家公司应予退还管理费6,240元。***还认为一审判决的诉讼费用分担不公,应由好美家公司全部负担。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好美家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好美家公司赔偿工期拖延费1,680元、小床费用2,800元、厨房瓷砖包管费960元、煤气热水管多装水管费用500元、锯掉S管费用200元和两年售后服务费5,000元;2、好美家公司退还大理石保护费390元和管理费6,24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0日,***、好美家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主要有:一、***委托好美家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为78,275元,总价款是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工期97天,自2016年3月23日开工至同年6月30日竣工。三、工程质量及验收: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不能按预约日期参加验收,由好美家公司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应予承认,事后,若***要求复检,好美家公司应按要求办理复检,若复检通过,其复检及返工费用由***承担,工期也予顺延;复检不通过,其返工费用由好美家公司承担,工期不变;工程竣工后,好美家公司应通知***在7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见附件五《工程质量验收单》),并由***按约付清全部价款;如竣工验收通过,***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好美家公司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有权拒收,好美家公司承担返工及延期交付的责任;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付清工程尾款后,好美家公司向***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约定为2年,好美家公司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五、工程价款及结算: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合同签订当日,***支付管理费、辅料费和30%的人工费计49,021元;施工过程中,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35%的人工费计14,627元;工期过半,油漆工进场前,***支付30%的人工费计12,537元;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当天,***支付5%的人工费计2,090元。六、好美家公司工作:(1)在开工前检查水、电、燃气、管道、楼(地)面、墙面,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由***负责解决和协调;(2)早上7时前及晚上7时后不得进行有噪声的施工作业;(3)组织有***参加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的现场交底;(4)负责清运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并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5)指派质检员为好美家公司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更换人员,好美家公司应及时通知***。七、违约责任:因好美家公司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有权要求好美家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经过修理或者返工后,造成逾期交付的,好美家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因好美家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好美家公司应赔偿给***120元。
同日,双方签订预算报价书,内容包含成品保护费156元加人工费234元。
同年4月25日,***在好美家公司所发告知书上签字,告知书记载:涉案房屋装修进入水电工程验收通过,为了工程顺利进行,要求***按约支付好美家公司第二期费用。
同年7月6日,好美家公司要求***对涉案房屋装修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瓦工项目不通过验收,对其余项目通过验收。好美家公司提供结算单:涉案房屋装修工程合同造价78,275元,变更减少项目为10,637元,***已付好美家公司65,548元,未付2,090元。***未在该结算单上签字。
同年7月13日,***在好美家公司提供的工程保修单补充说明上签字,确认其自购的橱柜、脱排、煤气灶热水器、水槽、地板、淋浴房、马桶、台盆柜不需要保修,厨房水槽由厂方安装。
同年10月25日,涉案房屋厨房墙面部分瓷砖突然炸裂。审理中,双方无法就维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要求不锈钢包管,好美家公司要求拆旧补新。2017年5月1日,***自行委托厨房橱柜销售部维修,花费包管费760元、上门费200元。
2017年6月3日,双方签订协商记录:确认施工时间拖延14天、房间另置床需上门测量、S管锯断赔偿已协商不做赔偿、多装水管隐患协商为堵头堵掉,就瓷砖包管960元、大理石保护费和管理费退还未达成协议,就售后保修问题***要求好美家公司安排万锦华以外的人维修或者买断。
一审审理中,双方确认装修时隔出的小房间(1930㎜×1200㎜)与设计时的小房间尺寸不符。但***就其所称本欲放置其中的现无法利用的旧床未举证证明材质、规格和价值,确认已使用十年、现已丢弃,其定制的水木一品100㎝×185㎝的红橡木床为2,800元。***就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装修质量和修复费用问题,不申请评估。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好美家公司确认拖延工期14天,按约应赔偿***120元/天,故***要求好美家公司赔偿工期拖延费1,680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好美家公司装修时隔出的小房间尺寸与设计尺寸不符,构成违约,但因***未举证证明本欲放置其中的现无法利用的旧床的材质、规格和价值、并确认该床已使用十年,该床已由***丢弃,无法评估现值,故法院酌情判决好美家公司赔偿***300元,***要求好美家公司赔偿其定制床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厨房瓷砖炸裂于保修期内,好美家公司应予维修,其所提出的拆旧补新方案并未与常规相悖,但***拒绝,且已自行委托他人做不锈钢包管,故法院酌情判决好美家公司赔偿***500元。煤气管道并非好美家公司安装,现双方协商由好美家公司将多装水管堵头堵掉,故***要求好美家公司赔偿500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确认S管锯掉不做赔偿,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好美家公司赔偿200元的诉请。***要求好美家公司赔偿两年售后服务费5,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大理石问题因***未提供证据证明系好美家公司装修时所致,故其要求好美家公司退还大理石保护费390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要求好美家公司退还管理费6,240元,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一、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工期拖延费1,680元;二、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房间尺寸不符导致无法放置的旧床损失费300元;三、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厨房瓷砖炸裂维修费500元;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由于好美家公司施工方面原因,造成涉案房屋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一审法院就***要求赔偿损失等诉请逐一分析并予判定,现***对于不予支持及未达到其诉请数额部分提起上诉。本院经分析认为,好美家公司在装修过程中隔出的小房间与设计尺寸不符,确属事实,但***以其定制的水木一品100㎝×185㎝的红橡木床2,800元作为赔偿理由,在法律依据上并不充分。一审法院根据其原有旧床的使用年限及材质、规格等因素,酌情认定好美家公司赔偿***300元,合情合理。关于包管费用960元,好美家公司同意对瓷砖炸裂部分进行维修,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维修方案,但***坚持自行维修解决,据此一审酌定的赔偿数额500元,亦属合理。而S管锯断及多装水管应否赔偿问题,因双方已协商一致不再赔偿及由好美家公司将多装水管堵头予以封堵,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该部分赔偿项目,并无不当。关于管理费6,240元应予退还问题,前文已述,涉案房屋的装修质量的确存在各种问题,显然好美家公司在施工管理上存在疏忽,管理人员没有尽职尽责,其无权全额收取管理费。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好美家退还管理费之金额为2,100元。至于其他项目应否赔偿及退还问题,本院赞同一审法院之相关论述,故不再赘述。关于诉讼费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593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59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管理费人民币2,100元;
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元,由***负担人民币51元,由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51元,由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徐 江
审判员 俞 璐
审判员 成 皿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蔺皓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