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25165号
原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女,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宗敏亮,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女,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宗敏亮、***、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