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3民初11061号
原告***,男,195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好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1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陶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