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

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民终33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工业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8580617XT。
法定代表人:华建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苏,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866345P。
法定代表人:陆景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平,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因没有应该开庭审理的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故不予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涉案工程量应按门洞口净宽乘以门洞口净高面积计算,缺乏事实依据,有失公平。1.《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即按照实际安装的卷帘门数量结算,且《温瓯江评报﹝2019﹞007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卷帘门实际安装总面积为1081.9㎡,故应据此计算。2.原判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方法理解错误。双方虽约定工程量计算方法为门洞口净宽×门洞口净高,但该门洞口的净宽、净高与施工后的建筑门洞高、宽并非同一个概念。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提及的“涉案工程建筑门洞高与宽”数据,仅是视觉范围内的建筑门洞高与宽的数据,并不包含“卷轴箱体”部分的高度,而施工时卷轴箱体部分必然包含卷帘门,该高度不应被扣除。且鉴定机构没有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涉案工程建筑门洞高与宽”数据即为实际施工后门洞口净宽、门洞口净高,故涉案工程量不以“工程建筑门洞高与宽”的数据为依据,原判将两个概念混同使用属主观臆断。3.涉案工程量按照实际安装的卷帘门面积支付对价具有法律依据。安装的防火卷帘门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937.4㎡系现场施工所致,当时为了满足消防设计需要才安装1081.9㎡的卷帘门,也经消防验收合格,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有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主张对价。4.双方无论是专业还是法律地位方面均平等,且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更具优势地位,其陈述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实际安装卷帘门数量可能大于合同约定的数量,与事实不符。5.原判查明实际安装的卷帘门数量后,在没有证据证明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时故意隐瞒实际施工数量、施工中供应不必要的卷帘门情形下,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仅按合同约定面积支付价款构成不当得利,对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不公平。
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辩称,1.其尽管对原判增加的两万多元有异议,但本着息讼原则没有提起上诉,原判依据合同和评估报告认定事实是正确的。2.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混淆概念,即卷帘门数量结算发生变化,但实际的卷帘门数量没有发生变化,双方仅对卷帘门安装后的计价方式发生争议。因双方施工前去过现场,也确定了计价方式为净宽×净高计算面积,单价400元/平方米,故原判正确。
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支付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工程款2392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39228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7年1月26日起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日,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与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签订《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约定: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将特级防火卷帘门委托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制作安装,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和调试,保证达到设计图纸及消防验收标准;防火卷帘门按实结算,计算方式为门洞口净宽乘以门洞口净高以面积计算,综合单400元/平方,预算卷帘门数量为937.5平方米,合同金额暂定为375000元;该价款不包括总包管理配合费、防火卷帘门启动所需的强电线路预埋及消防联动模块引至卷帘联动控制器等项目额外费用;施工工期为3月2日至4月12日;工程款付款期限分为四期,第一期付款期限为合同签订后首批货到现场,付至合同价款的30%,即112500元,第二期付款期限为完成合同范围内防火卷帘安装后7天内,付至合同总价的80%,即187500元,第三期付款期限为验收合格、提供消防局验收合格证明后7天内,付至决算总价的95%,第四期付款期限为质保期为两年,质保金(竣工结算总价5%)验收二年后返还;合同范围内防火卷帘安装完成后一年内工程未组织消防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如合同所涉及的防火卷帘数量或工程量发生变化,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应提前7天通知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因为以上变更导致合同实际工程量发生增减,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统计报价表的组价单价进行结算,并对合同总价款做相应调整,如工程安装需要新增的配件和其他费用,那么新增部分的单价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并根据新商定的单价和数量对合同做相应的调整;上述合同签订后,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进场施工。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陆续支付工程款227500元。2017年1月19日,温州市公安消防局对涉案工程作出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2018年7月27日,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曾就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欠工程款147500元及利息诉至一审法院,后撤回起诉。审理中,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申请对涉案工程的现代大厦42扇防火卷帘门的面积以及安装防火卷帘门相关配套的立柱造价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一审法院依法指定温州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月29日,温州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温瓯江评报(2019)007号资产评估报告作出结论:经评估,温州市滨江商务区18-02地块的温州现代大厦(现名称为展鑫大厦)42扇防火卷帘门实际安装的总面积为1081.9平方米,展鑫大厦42扇防火卷帘门按现场建筑门洞测量计算的总面积为935.03平方米,安装防火卷帘门相关配套的立柱造价在2017年1月19日的评估价值为2445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一、涉案工程的现代大厦42扇防火卷帘门的工程量以实际安装面积1081.9平方米计算还是以建筑门洞测量计算的面积935.03平方米计算;二、配套立柱造价是否应另行计算。关于争议焦点一,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认为应按实际安装面积计算,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认为应按建筑门洞测量面积计算。一审法院认为,按照《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约定,工程竣工工程量按实计算,计算方式为门洞口净宽*门洞口净高以面积计算。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以门洞口净宽*门洞口净高计算面积,则应按实际施工后的门洞口净宽*门洞口净高计算面积。但实际测量的门洞面积(935.03平方米)比合同预算的面积(937.5平方米)少,而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自愿以合同面积计算,则本案防火卷帘门的工程量应以合同约定价款计算。关于争议焦点二,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认为立柱系因卷帘门改变安装方式而必须施工的配套设施,应另行计算;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认为立柱即合同约定的不锈钢轨道,不应另行计算。一审法院认为,配套立柱系因侧装卷帘门而产生,合同中未对安装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则现场中装、侧装均为双方认可的安装方式,且立柱并非合同约定的不锈钢轨道,故立柱作为采用侧装必须施工的配套工程应予以计算。本案合同并非采用固定价款,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认为所有工程均已包括在合同约定的价款中不合理,不予采信。综上,双方签订的《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确认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施工完工并将消防验收,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工程款为399455元(375000元+24455元=399455元),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已支付227500元,尚欠171955元未付。故对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要求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7195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也未约定付款利息,现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主张利息从2017年1月26日开始计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利息应从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工程款171955元及利息(其中147500元的利息自2018年7月27日起、其中24455元的利息自2018年9月2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为2444元,鉴定费12000元,合计14444元,由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负担6687元,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负担7757元。
二审期间,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提供证据1联系单、证据2业主单位及建设单位备案的联系单,证明因侧装方式施工需要导致立柱及卷帘门面积扩大,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明知卷帘门安装面积增加后达到1081平方米。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是手机截屏而非书面证据,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本院认为,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关联性,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故不予认定。
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双方签订《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后均应依约履行义务,现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安装的防火卷帘门经消防验收合格,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价款,但双方对面积计算持有异议。《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明确约定,“2.本合同防火卷帘门采用按实结算承揽的形式,防火卷帘门计算方式及单价详见预算单。3.双方约定本工程特级防火卷帘门综合单400元/平方。(卷帘门计算方式:门洞口净宽×门洞口净高以面积计算)”,且双方二审均认可合同尾部防火卷帘门报价单即为预算单,该报价单载明特级防火卷帘门的数量、单价、合价分别为937.5平方米、400元、375000元。温州瓯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温瓯江评报(2019)007号资产评估报告评定时区分两种方式计算面积,其中按现场建筑门洞测量计算的总面积为935.03平方米,且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也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937.5平方米计算面积。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到防火卷帘门的实际安装面积,安装过程中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据《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如本合同所涉及的防火卷帘数量或工程量发生变化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应为以上变更导致合同实际工程量发生增减……”之约定,如因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要求变更安装方式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原因或依据,故原判综合依据《特级防火卷帘门合同》及资产评估报告认定案涉工程量面积为937.5平方米,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主张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杭州永安防火卷帘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元华
审判员  刘伟达
审判员  郑文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戚彬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