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17号
申请人: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1幢1602室E区69室。
被申请人: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18号军警雅苑公寓楼(***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四层4F-11-3号。
被申请人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91,505.05元的财产。因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外滩支行账号为310015740000********的账户已全额冻结791,505.05元,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外滩支行账号为310015740000********及中信银行上海宛平路支行账号为81102010135********的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已冻结总金额超出保全金额为由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外滩支行账号为310015740000********及中信银行上海宛平路支行账号为81102010135********的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外滩支行账号为310015740000********及中信银行上海宛平路支行账号为81102010135********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