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1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1幢1602室E区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18号军警雅苑公寓楼(***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四层4F-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91,505.05元的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日以其已经履行了调解书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价值791,505.0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理由属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1,505.05元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