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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某某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1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18号军警雅苑公寓楼(***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四层4F-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1幢1602室E区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诉讼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