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317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18号军警雅苑公寓楼(***科技企业孵化器)第四层4F-11-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1幢1602室E区6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成睿,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江市和德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装饰工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相关诉讼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汤 稹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