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民初1681号
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新南华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经济开发区广州路7号建设局住宅楼。
经营者:李建元,女,1966年2月2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清路188号1幢1602室E区6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新南华商行与被告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乃村装饰工艺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新南华商行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新南华商行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新南华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8元,由原告十堰经济开发区新南华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游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