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赛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赛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洪兴墙体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20民初4990号
原告上海赛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仲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洪兴墙体材料厂。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赛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洪兴墙体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赛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5元,减半收取计1,687.5元,保全费1,288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姜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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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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