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沪0117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赛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区永翔幼儿园,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园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赛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松江区永翔幼儿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赛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双方已经和解对方已经支付全部案款,故纠纷已不复存在为由,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沪仲案字第0939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中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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