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宁丰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12民初16234号
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608830296)。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Y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廖春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晨辉,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宁丰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72300353C)。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悦盛路359号007幢(9-1)室。
法定代表人:徐伟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磊,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宁丰三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琼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