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972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2幢198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Y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9月1日作出(2022)沪0101民初197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8,8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2023年2月16日,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2)沪0101民初19724号之一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现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8,801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