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9724号之一
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Y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2幢198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9,488元),由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财产保全费3,364.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