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9724号
申请人: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9565号1幢2层Y区2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前裕公路199号2幢198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8,8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68,80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364.01元,由申请人上海丰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