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管易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沪0118执7564号





申请人刘支勇与被申请人上海管易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福利待遇等发生争议,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16)办字第17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申请人应于2016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申请人一次性补偿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85,851元(其中含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451元)届期,被申请人上海管易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刘支勇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管易地下管线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诸文芳






书 记 员


许雪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