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2511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对原告上海逸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味辉餐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251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书写有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该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6元,减半收取计4,163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6元,减半收取计3,103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223元”。
审判员 马 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丹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