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5民初230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26号***河湾4栋1**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76265124E。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4元,已减半收取30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