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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02民初99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合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深安路360号*****7-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维测绘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提成款3195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2日,案外人***与被告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在平凉农牧局项目合作上为被告开拓市场,被告按照项目合同签订的实际金额向***支付相应的提成,其中,若项目合同每亩报酬为20元以下时,被告按照签订合同实际总金额的15%向***支付提成,若项目合同每亩报酬为23元以上时,被告按照签订合同实际总金额的18%向***支付提成。同时,协议约定***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自行承担。之后,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崆峒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认权登记项目二标段及六标段土地的测绘权。2015年7月18日,被告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与平凉市崆峒区农业管理站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第二标段的测绘报酬为17.8元/亩,第六标段的测绘报酬为17.68元/亩。上述合同签订后,***按照协议约定开展相关业务,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向***支付相应的提成,截至目前,被告尚欠***提成款319541元。2019年5月17日,原告与***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合作协议》项下未履行完毕的所有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四维测绘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1年起就在兰州市安宁区今。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故该案应移送至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当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时,应以实际经营地为住所地。经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实际经营地在兰州市安宁区,且原告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载明的被告住所地也印证了其住所地位于兰州市安宁区,而合同履行地位于平凉市崆峒区。故被告四维测绘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甘肃四维测绘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