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24财保26号
申请人: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纪鹤公路6626、6628号。
法定代表人:周培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过学超,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芳,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象山县丹城镇新华路73号。
法定代表人:戴万成,董事长。
申请人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保全金额8072889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浙江天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债权予以冻结(冻结金额8072889元);
二、本次冻结期限三年,在冻结期间,上述被冻结之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承担,如提起诉讼,可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泽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俞依伶
?PAGE*ArabicDash?-2-?
?PAGE*ArabicDash?-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