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

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三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4)闵执字第11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市三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1,03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415.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三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53.5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宏伟
  书  记  员 潘正权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