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沪0112执恢16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友升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上海市三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5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1,038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1,415.5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三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2,453.57元及上述款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潘正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