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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886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40元,减半收取92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计14220元,由原告安徽新得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友柱 人民陪审员  贾云波 人民陪审员  许淑萍
书 记 员  谢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