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宇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12738号 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拉林小区8栋122。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7月30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双城区。 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焦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