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永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安居财务税务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1127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永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清河湾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安居财务税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7)沪0114民初11275号民事裁定:1、查封担保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清河湾路XXX号XXX室的房屋;2、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安居财务税务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7,481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永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安居财务税务代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27,48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共同共有的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清河湾路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