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5513号
原告:上海永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意奔玛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永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意奔玛滤清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永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4.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72.40元,由原告上海永一消防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朱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