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与上海华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9民初29230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宪明,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华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银龙,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华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陆 卫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嘉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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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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