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沪0117民初228号
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人民币757,260.64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上海市松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货款707,260.64元(具体给付方式:于2018年3月25日前给付77,260.64元,于2018年4月起至2018年12月每月25日前给付70,000元);
二、若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付,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将剩余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0,872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718元,由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