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8789号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5层1区584室。
法定代表人:薛彩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多明,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凤溪镇杨家庄。
法定代表人:张云祥。
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金 艳
人民陪审员  葛玉芹
人民陪审员  马海瑛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蒋晗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