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15201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女,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原告:**,女,1994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昆山市。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与被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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