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执异2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2层I区54室。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格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作为旷格公司的唯一股东,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22)沪0118执12077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2月1日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4月24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判令XX公司支付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租金和占有使用费人民币437万元等、被告***对XX公司所欠租金17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因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沪02民终5494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届期,因XX公司、***未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以(2022)沪0118执12077号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另查明,旷格公司设立于2019年4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期限2039年3月27日。目前,旷格公司为存续状态。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被执行人旷格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2022)沪0118民初296号及(2022)沪02民终5494号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8执12077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旷格公司、***的执行案件正在办理中,被执行人旷格公司的财产能否足以清偿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尚未确定,若旷格公司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无需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因此,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要求**对旷格公司在(2022)沪011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为(2022)沪0118执12077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韩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