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某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与某某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执异6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2层I区54室。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旷格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认为第三人**作为旷格公司的唯一股东,股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追加第三人**为(2022)沪0118执12077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于2023年3月10日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22年1月4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4月24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判令XX公司支付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租金和占有使用费人民币437万元等、被告***对XX公司所欠租金17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因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2022)沪02民终5494号民事判决,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届期,因XX公司、***未按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以(2022)沪0118执12077号立案。执行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邓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执行查询,冻结了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合计冻结金额为190,276.62元,冻结期限截止日为2024年2月6日。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钱款应申请执行人的表示继续冻结,暂不划拨。本院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于2023年2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旷格公司设立于2019年4月1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认缴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0%,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期限2039年3月27日。目前,旷格公司为存续状态。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被执行人旷格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2022)沪0118民初296号及(2022)沪02民终5494号民事判决书、(2022)沪0118执12077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证明,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旷格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本院对旷格公司、***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除了已冻结190,276.62元外,未能执行到两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故可以认定旷格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根据旷格公司的企业信息显示,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系该公司唯一股东,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向其电子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材料后,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旷格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故**作为旷格公司唯一股东依法应对其投资的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要求**对旷格公司在(2022)沪011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2022)沪0118执1207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对(2022)沪011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被执行人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韩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