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某某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执12077号 申请执行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公路3424号1幢2层I区5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镇祥凝浜路608弄1号。 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沪011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的《房屋、场地及码头租赁合同》无效,于2020年7月2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于2021年10月28日解除;二、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租金和占有使用费437万元;三、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水电费546,648.60元、环评费83,500元;四、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松瑞路117号内占用的房屋;五、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违约金20万元;六、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日300元,自2022年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七、被告***对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所欠的租金17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36元,减半收取计35,668元,由原告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568元,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共同负担10,950元,被告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50元。因义务人***、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0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开立银行账户。本院于2023年2月6日冻结了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和***名下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7个账户,合计冻结金额为190,276.62元,冻结期限截止日为2024年2月6日。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钱款应申请执行人的表示继续冻结,暂不划拨。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旷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