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152号之二
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时光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
被告: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均由原告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