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

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715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时光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 被申请人: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沪0118民初17152号查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331,898元的财产。因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人上海时申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春祥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价值2,331,89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