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0404号之一
原告: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新材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