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二初字第337号
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洪溪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99号1幢106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08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广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承揽合同,由被告向原告定购水泥管桩。后原告依约完成供货,双方对帐确认管桩金额,被告也支付了部分款项。但至今被告尚欠490378元未付。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管桩款490378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上海广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告所供管桩有质量问题。欠原告管桩款属实,因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分期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广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嘉兴市德鸿管桩有限公司管桩款490378元,由被告于2008年10月底前支付100000元,同年12月底前支付150000元,2009年1月15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140378元于2009年2月底前付清;
二、如被告按期支付,则原告放弃逾期利息的请求,如被告逾期支付,则被告仍需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0000元,且原告可就全部余款申请法院一并执行,不受后期付款期限的限制;另被告放弃追究原告因坏桩给其造成的损失;
三、本案受理费8904元,减半收取4452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诉讼费7622元,由原告负担3622元,被告负担400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于2008年10月底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鄢 云 峰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计 慧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