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14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室。
被执行人: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楼。
本院在执行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与五***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423269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富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