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3551号

起诉人: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05652688),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D区297室。

法定代表人:汪红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栋春,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4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989元,小计734809元(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2019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春晓大道以北、明月路以东,非本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春玲

审 判 员  俞奇明

代理审判员  付 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章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