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民初13551号
起诉人: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05652688),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北青公路6878号1幢2层D区297室。
法定代表人:汪红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栋春,上海摘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起诉状,起诉人要求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48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9989元,小计734809元(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从2019年12月20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项目位于春晓大道以北、明月路以东,非本院辖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春玲
审 判 员 俞奇明
代理审判员 付 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章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