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蔚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执行人:**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本院在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未能依照本院《报告财产令》的规定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为174300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富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丁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