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5)闵民二(商)初字第692号

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黎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辛发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艳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吴鸿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学府路20号,联系地址上海市松江新城区思贤路西林花园南区7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6月13日以“被告已将货款39,660元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市建筑构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98.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黄贤华
  书  记  员 刘  锋
    二OO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