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嘉善商初字第92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戴惠荣。
被告: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焰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