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8704号
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洪坞桥头。
法定代表人:周小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琼,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丽,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01。
法定代表人: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怀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金厦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黄小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代书记员 吴昱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