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民终16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号。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天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XX镇XX村XX号。法定代理人顾国权(系杨天芳丈夫)。委托代理人汪俊,上海欣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X路XX弄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陈勇,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9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0月31日16时20分许,在本市松江区江田东路出东兴路西约100处,庄某某驾驶沪NXXXXX轻型普通货车与杨天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致杨天芳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庄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天芳受伤当日被送往上海市松江区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于同年11月15日出院,出院诊断:大脑镰硬膜下血肿,左肾囊肿。出院后杨天芳数次复诊。杨天芳因事故支出医疗费3,111.30元,另支出外购药、眼科等医疗费320.66元。上海腾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公司)已垫付杨天芳医疗费12,074.30元(含伙食费219元)。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天芳因事故受伤,使其患有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九级伤残,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鉴定费4,000元由杨天芳支付。原审法院另查明,杨天芳自2010年6月起至今居住于本市松江工业区XX村XX号XX室,杨天芳系产权人之一,自2014年2月10日起至事发时在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工作。沪NXXXXX轻型普通货车登记在腾安公司名下,事发时庄某某系职务行为,该车在平保上海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限额1,0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审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对杨天芳的损失,先由平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平保上海分公司依据商业三者险合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腾安公司赔偿。原审法院审核了杨天芳的损失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1、平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天芳120,800元;2、平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杨天芳105,101.10元;3、平保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腾安公司7,074.30元;4、腾安公司赔偿杨天芳律师费5,000元(已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82元,由腾安公司负担。平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认为杨天芳的伤情不应构成九级伤残,申请重新鉴定,并根据重新鉴定的结果计算相关赔偿金,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被上诉人杨天芳书面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同意重新鉴定,要求维持原判。腾安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于杨天芳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脑部受伤,目前存在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是否构成九级伤残的争议。经查,杨天芳的头颅CT显示:小脑幕旁及后纵裂旁硬膜下出血。出院诊断为:大脑镰硬膜下血肿。鉴定机构经检查确认伤者记忆及智能部分受损,意志要求和自知力缺损,评定杨天芳对本案诉讼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接受鉴定的部门系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其鉴定意见的出具参照了医院的治疗结论及检查所见的状态,从鉴定的接受方式与过程、从该鉴定部门接受委托的方法及鉴定的过程来看,均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具有证明效力。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缺乏充分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赔偿范围和标准尚无明显不当。原审法院的判决,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要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4,312.6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沙茹萍
审判员  杨奇志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人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