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来顿活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20519号之二
原告: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嘉来顿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来顿活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其后因被告上海嘉来顿活塞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其后,被告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故纠纷已不存在,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本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61元,减半收取16,38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21,380.5元,由原告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李明
审判员方美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