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来顿活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20519号之一
原告: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嘉来顿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有福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嘉来顿活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上海嘉来顿活塞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方美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